9.6 照明、节能与环保


9.6.1 桥上照明及地下通道照明不应低于两端道路的照明标准。道路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大型桥梁及长度较长的地下通道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
9.6.2 桥梁与地下通道照明应满足节能、环保、防眩等要求。灯具宜采用黄色高光通量、无光污染的节能光源。
9.6.3 桥上应设置照明灯杆。根据人行道宽度及桥面照度要求,灯杆宜设置在人行道外侧栏杆处;当人行道较宽时,灯杆可设置在人行道内侧或分隔带中,杆座边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当采用金属杆的照明灯杆时,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9.6.4 照明灯杆灯座的设计选用应与环境、桥型、栏杆协调一致。
9.6.5 当高架道路桥梁沿线为医院、学校、住宅等对声源敏感地段时,应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对防噪声屏障结构及所依附构件应分别验算风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当防噪声屏障采用封闭式结构时,尚应验算雪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雪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或相关行业标准选取。

条文说明
9.6.1~9.6.5 根据本规范第1.0.3条、第3.0.7条、第3.0.18条的规定及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桥梁设计中有关照明、节能与环保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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